学生资助

湖南科技学院学生学费减免暂行办法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6日 点击次数:0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费(不含住宿费和学杂费)减免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减免原则

减免学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部门、各二级教学学院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的原则,广泛听取学生意见,严格做好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情况审核工作。

第三条 学费减免对象

我校国家计划内统招全日制本科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全额缴纳学费或借助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仍无法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四条 学费减免条件

一、学生本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表现好,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

2.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3.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勤奋;

4.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等不良习惯;

5.积极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

二、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孤儿;

2.烈士子女;

3.父母一方已去世或一方丧失劳动力,家庭无经济来源者;

4.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来自国务院规定的老、少、边、穷地区者;

5.家庭遭遇重大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

6.国家政策规定应予以减免学费的“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等资助对象;

7.学校认定因其他特殊情况可减免的学生。

第五条 学费减免标准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学费减免经费预算,结合申请者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学费情况确定具体的学费减免人数及金额。

第六条 学费减免的审批程序

1.学费减免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申请和审批在每年的4月~6月进行;

2.学生本人填写《湖南科技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审批表》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各学院根据学生的证明材料及其在校表现,由班主任、辅导员和学工负责人在审批表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

4.学生工作部(处)初审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商定申报学生学费减免名单及其学费减免金额,减免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财务处于9月份按多退少补原则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于2017年6月30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自2017年9月开始施行。凡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科技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