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

湖南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6日 点击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努力学习、奋发成才,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教〔2017〕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优秀学生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学生临时困难补助”、“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和“社会捐助”等。

第二章 资助工作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担任顾问,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各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成员,全面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资助工作。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学生工作部(处)。

第五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一)宣传国家有关资助政策;

(二)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及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复核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建立校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及相应的资助管理系统;

(四)根据学校相关资助文件,做好“奖、勤、助、贷、补、减、缓、免”及“绿色通道”等资助工作;

(五)指导各院对受助学生开展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专题教育。增强学生诚信意识,有针对性地组织、协助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疏导和心理咨询,帮助学生树立自立自强意识。

第六条 各教学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各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和各类奖助学金评审推荐工作。各院配备兼职资助专干,负责本本学生资助的申请、审核、评议、上报等具体工作,建立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和资助档案以及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信息沟通工作。

第七条 各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跟踪监督检查,动态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及受资助学生档案。

第八条 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要求,学校统一管理财政拨付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提取的资助金以及社会、团体、个人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各类捐赠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九条  认定原则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做到科学合理,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 认定标准

(一)等级认定

根据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个档次。

1.一般困难:指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50元,每月自筹的学习生活费用低于永州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一类标准和三类标准,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

(1)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兄弟姐妹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2)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3)家在老少边地区,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因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

(4)家里直系亲属中有病人正常年接受治疗;

5)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

(7)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2.特别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3)孤残学生

(4)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

(7)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事故。

(二)补充条件

1.有以下情行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价值超过3000的高档通讯工具;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4)未按学校规定办理手续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KTV或其他娱乐场所);

(5)有酗酒、赌博等行为;

(6)学校提取所有学生连续3个月的食堂消费数据,计算出每名学生的用餐总次数和每月在食堂消费的平均金额,作为衡量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重要指标。

(7)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

2.特别困难学生一般应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各院在认定工作中,应结合学生的家庭基本情况、量化指标和在校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一)每年6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在校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新生随录取通知书寄送)。

(二)每年7月至8月,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生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承诺。

(三)每年9月20日前,各教学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收回《湖南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并组织学生填写《湖南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照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等级认定标准,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及名单,在本学院教学楼等显要位置进行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等级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每年10月10日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提交的学生材料真实情况进行核查,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五)每年10月20日之前,由各教学学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审查、评议和认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认定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六)每年10月31日之前,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等级后,在全校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建库管理。

第四章 资助种类及项目

第十二条 我校资助种类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以及捐资助学基金,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实行“绿色通道”入学制度,对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出现临时困难的学生实行缓交学费的政策。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用于奖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中央与湖南省政府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是中央政府与湖南省政府共同设立,用于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含预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省资助标准分为三档: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金融机构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指导下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信用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由财政贴息,财政与学校共同负担风险补偿金,学生离校后按规定期限还款并承担借款利息。学生每学年最高贷款金额为8000元。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我校目前未办理校园地贷款业务,只协助生源地办理生源地贷款业务。各院应鼓励学生积极了解并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拓宽我校资助渠道,使更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资助。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压力,鼓励他们自立自强,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发挥自身优势,提供一定服务,完成一定工作,获得一定劳动报酬而开展的一项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校内奖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是学校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奖励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第十九条 捐资助学基金是学校合作企业、社会公益机构和爱心人士等在我校设立的各种单项奖助学金,由提供资金的企业、机构或个人设定用途和奖助范围。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湖南省财政按比例分担;校内各项奖助学金和资助工作经费由学校按当年事业收入(不含科研收入及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的5%—10%提取。

第二十一条 捐资助学基金由企业、个人或省社会公益机构根据相关协议或合同提供。

第六章 各项资助评审及发放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种资助相关规定及要求,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规范各项资助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每学年初,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编制本学年资助计划,并发布通知,同时在校园网公布,供学生及老师查询。学年中资助时间及项目如有变化,将及时调整计划并发布临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根据认定困难等级区别对待。

(一)资助特困学生的形式:以国家助学金、校级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绿色通道(仅适用于新生)为主,以国家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社会捐助等为辅。

(二)资助一般困难学生的形式:以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为主,以国家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社会捐助为辅。

第二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校级奖学金的申请、评选和发放严格依照《湖南科技学院奖励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照《湖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勤工助学按照《湖南科技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校级助学金评审和发放

(一)当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中未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全部学生均可申请并获得校级助学金。

(二)校级助学金不分等级,具体资助金额根据学校当年学生资助经费结余情况确定。

(三)评定程序

学生本人申请→班级初评、公示→学院初审、公示→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公示→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行文公布并执行。

(四)评定要求

1.学生本人须提出详细书面申请,如实写清本人家庭基本情况和本人在校德智体综合表现情况。

2.各年级辅导员要高度重视评定工作,加强平时观察,充分发扬民主,组织班委会干部和学生代表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在全班公布,公布无异议后将结果和相关材料上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3.各教学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各班上报的情况认真审核、确定名单并在全院公示,公示期为三天,无异议后,于11月15日前(新生的评定情况在11月30日前)把相关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4.各级公示(布)结果受理举报和咨询时间不得少于1天,对师生反映的情况要调查核实做出反馈处理,并有书面记录。

第二十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

(一)对于学生临时发生的困难,经核查属实,短时无法解决,又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学校可酌情给予临时困难补助。

(二)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条件:

1.学生因病住院治疗,生活上急需一定的调补,而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者;

2.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又遇突发事件,经济来源受很大影响者;

 3.因家庭经济困难,缺乏基本的御寒过冬用品者。

 (三)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程序

接受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详细地址、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申请补助理由等),经学院审核、主管学院领导审核签字盖章,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学生工作部(处)领导签字后,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三十条 学费缓交与减免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缴纳学费并且学习刻苦努力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可申请缓交或减免学费(不包括杂费和住宿费)。

(二)学费减免工作一般在每年4—6月份进行。学生本人填写《湖南科技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审批表》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学院根据学生的证明材料及其在校表现,由班主任、辅导员和学工负责人在审批表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初审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商定申报学生学费减免名单及其学费减免金额,减免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财务处于9月份按多退少补原则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能够顺利入学,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实行“绿色通道”入学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持生源地相关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经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核实,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经学校主管校领导签字后,可以缓交部分学费,先办理入学手续。学生进校后,学校根据核实的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给予“奖、勤、助、贷、补、减、缓、免”等资助。

第三十二条 社会捐助

社会有关单位、团体或个人等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资助,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以及捐助单位、团体或个人的要求制定有关资助办法或签署捐资助学协议后实施。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对认定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复查,不定期的随机抽选一定比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三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

(二)在德、智、体、美等方面不求上进,经过重修后仍有不及格者;

(三)个人生活困难而又不愿申请助学贷款及参加勤工助学劳动者;

(四)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及义务劳动或参与时间达不到相关规定者;

(五)生活上铺张浪费、抽烟、酗酒者;

(六)受资助后有铺张浪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者;

(七)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者;

  (八)其他应该取消资助的行为。

 违法上述8项情形之一者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

 第三十五条 各教学学院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自强自立、艰苦奋斗,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疏导和咨询,实现“资助”与“育人”有机结合。

第三十六条 各教学学院应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督促贷款、借款学生严格履约。

第三十七条 各教学学院应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受资助学生每年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得少于20 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得低于2次。

各教学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积极与学校团委、社团组织、社会公益机构等联络,及时获取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信息,并组织学生参加,同时建立受助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档案。

第三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学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对学校资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同一名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校级助学金,但可以申请获得其他临时性资助。同一名学生在同一年内不能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变化情况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正。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于2017年6月3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2017年9月起执行,凡其它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