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管理

湖南科技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6日 点击次数:0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大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培养优良品质的重要阵地,是和谐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学生公寓的管理,创建优美、舒适、安全和文明的生活、学习、育人环境,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单行文件,也是《湖南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完善和补充。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科技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函授学生、短期进修学员、成教脱产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经批准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

(一)权利:

1.使用公寓内的公用设备、设施,参与学生公寓管理。

2.向学校举报学生公寓内的违纪行为。

3.就学生公寓管理及文化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学校提出合理的意见和要求。

4.监督学生工作部(处)(处)执行学校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5.监督公寓工作人员执行学校有关公寓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6.因表现好或为公寓建设做出贡献的,按照《湖南科技学院学生奖励办法》享受各种奖励。

(二)义务:

1.自觉遵守《湖南科技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2.爱护室内设备,爱护公共设施。

3.爱室如家,节约用水、用电,按时足额缴纳水电费

4.认真搞好个人卫生和室内卫生,保持整洁。

5.维护公寓内正常的生活秩序,主动配合学校及学院相关部门对公寓进行管理。

第二章 入住和退宿制度

第四条 凡取得湖南科技学院学籍的学生均由所在学院统一安排寝室和床位,未经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同意,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凡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者,按照《湖南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第五条 学生报到缴费后凭有关票据到所在学院和所住楼栋办理住宿手续,清点所住房间各类家具、用具。

第六条 学生离校(含毕业、退学、转学等)必须在离校前3天内到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手续办结后不得无故滞留在公寓内。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在申诉决定作出前可暂不办理退宿手续。学生休、停学时须办理退宿手续,复学时持《复学通知》重新办理住宿手续。

第七条 未经批准,学生在校期间擅自外宿,按照《湖南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第八条 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应自行妥善保管、带走自己的物品。因自己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章 内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生寝室实行寝室长负责制。寝室长属于学生干部。寝室长安排值日表,带领全室同学,遵守校纪校规,搞好寝室内务,积极参加公寓文化和文明建设活动。

第十条 寝室内务每天由本室成员轮流值日负责。桌面书籍摆放整齐,鞋子摆放成线,被子叠放成线,洗刷用品摆放成线,室内地面洁净,门窗玻璃干净明亮,墙壁无蜘蛛网,阳台无积水、无脏物,房内无异味,厕所要经常刷洗,无尿垢等。垃圾统一装袋送到每栋公寓一楼的指定地点。凡拒绝值日的,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凡一学期内值日有五次不合格的,取消本人当学年评奖、评助、评优和发展党员的资格。垃圾不放至指定位置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止往厕所内倒剩饭剩菜、包装袋、作业纸、卫生巾等垃圾。凡人为造成管道堵塞,疏通管道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情节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若查不出当事人,由寝室全体人员承担。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内的床、书柜等家具应按学统一规定摆放,不得随意移动位置。学生不得私自对寝室进行装修。要规范布置网线,室内布置要舒适、文明、和谐。凡违反此规定者,按照《湖南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三条 不得用报纸、窗帘等物品遮挡窗户、锁窗逃避卫生检查。

第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区内公共场所卫生,不把垃圾丢扫在走廊上,不在公寓内玩球,不乱写乱画,不乱贴广告,不乱倒饭菜污水,不乱扔果皮纸屑等。凡发现有破坏公共卫生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清除干净或缴纳一定的污损清洁费;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财产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生应爱护公物,妥善保管与使用公寓内的家具和公共设施,不得私自拆装,未经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同意,所有家具设备均不得搬出学生公寓。电脑、行李袋等大件物品进出公寓自觉到楼栋值班室登记,洗衣机、热水器、液化气灶等家电一律不准入楼;书桌、沙发椅等学生自备家具未经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批准、备案不得搬入公寓楼内。

第十六条  每学期初、期末进行财产清查,凡因丢失、非自然原因损坏公共财产的一律由责任人照价赔偿。如无法查明个人责任,则由寝室成员共同赔偿。

第十七条 维修分为正常维修和收费维修。正常维修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设施因自然损坏而需要的维修,以旧换新,不收取维修费。收费维修指因人为损坏而造成的维修,按市场价格收取维修费。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内各类原配设施、设备、用具如需维修,由本人报修。如属使用不当、意外丢失或损坏等情况,须先赔偿后再由学校相关部门维修;如属故意损坏,除赔偿外,再按照《湖南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应条款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的大额现金和贵重物品应及时到银行寄存或自行妥善保管。

第五章 水电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学生应节约用水、用电,做到人离灯熄、人走水关,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学生公寓管理人员有权对浪费水电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用电、用水实行定额管理,用电标准为每生每月5度电,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用水标准为每生每月3吨水。超过定额部分按市价收费。电费管理实行自动化控制,一旦欠交电费,就会自动断电。使用违禁电器或寝室用电总功率超负荷(在使用空调时,尽量不要使用其他功率较大的电器)造成停电,系统在每天下午17:00-18:00自动恢复。

第二十二条 严禁学生在公寓内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偷电行为。严禁存放或使用电烤炉、电磁炉、电饭煲、电火锅、电水壶、电吹风(功率≥400W)、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毯、取暖器、洗衣机、煮蛋器、干鞋器等违禁电器。一经发现,除没收器具外,再按照《湖南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六章 安全保卫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公寓内从事销售、租赁、修理(网络维修、电脑维修)等一切营利性活动。凡违反此规定者,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凡需在公寓区内开展大、中型活动者,必须向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凡违反此规定者,对组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公寓值班室批准并登记备案,严禁留宿外人,原则上男生不得随意进入女生公寓,女生不得随意进入男生公寓。若确因需要进入者,必须提供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学生证)在值班室进行登记并质押,且时间不能超过半小时。凡违反此规定者,按照《湖南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应条款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公寓内应妥善处理好自己与他人的关系,自尊自爱,自省自律,不得有大声喧闹、打球、踢球等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的行为。凡在公寓内大声喧闹、打球、踢球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可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寓大门晚上按作息时间关门落锁,严禁翻墙、翻窗出入寝室,凡违反此规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特殊原因晚归者,须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无特殊情况晚归者,按照《湖南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禁学生在公寓内赌博,严禁在公寓内生火做饭、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砸酒瓶。凡违反此规定者,按照《湖南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九条 自行车应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将自行车带入学生公寓楼道和寝室内。不得在公寓内饲养宠物。不得在阳台、窗台上摆放花盆、重物等,以免伤及他人。凡违反此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不得损坏学生公寓区内各类安全设施。凡违反此规定者,按照《湖南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分。发现失火、盗窃等不正常情况,应须采取紧急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处)

第三十一条 严禁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进入学生公寓。凡违反此规定者,按照《湖南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七章 电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持有电脑的同学必须遵循以下规定使用电脑:

(一)电脑合理放置,符合寝室整洁要求。不得占用他人桌椅,不得跨寝室私接乱拉网线。

(二)不得使用电脑及附属设备在寝室内从事营利性活动;使用电脑时,不能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三)学习时间(含上课与自习时间)内,不得使用电脑玩游戏、看影视碟片或从事其他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

(四)严禁安装、观看、传播反动、淫秽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电子游戏、图片、文档和影视碟片。严禁浏览反动、淫秽色情网站或从反动、淫秽色情网站上下载内容。

凡违反此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按《湖南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电脑持有者须妥善管理好自己的电脑。凡电脑被他人使用,且违反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者,对电脑持有人和违纪行为人给予同等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学生个人诚信档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对公寓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和个人违纪行为记入诚信登记卡,并反馈到各教学学院作为评奖、评助、评优、入党、综合考核等的主要依据。每期有3次(含3次)以上不良记录者,或有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当学年评奖、评助、评优、入党资格,并扣综合测评分3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于2015年7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2015年9月开始实施。凡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科技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