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湖南科技学院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管理办法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9日 点击次数:12
  

湖南科技学院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管理办法

为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2007]4号)中有关加强学生校外住宿管理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外住宿”,是指学生短期或长期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寝室指定床位以外的场所(包括校内其它住房)住宿。

第二条 本校全日制学生由学校统一安排在校内学生宿舍内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住宿。

第三条 生源户口在零陵区朝阳办事处的学生(含在学生寝室住宿的教工子弟),一般情况只允许周末回家住宿,但每一次都要提前在年级辅导员处办理正规的请假手续。

第四条 学生临时外出有事时,一般不允许其在校外住宿,确需外宿的,须事先向年级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核实由学生所提供亲友的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或外出地点、事由、联系方式等,获批准后方能外宿,返校后应及时向辅导员销假。

第五条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在校外住宿:

1.经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合集体住宿的;

2.经诊断患有严重心脑疾病、癫痫、精神性疾病等高危性病症,需亲属陪护的;

3. 生源户口在零陵区朝阳办事处的学生或本校教职工子弟,且具备居住条件者。

第六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的校外住宿书面申请书;

2.学生本人填写的《湖南科技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

3.学生家长(父亲或母亲)的书面同意意见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4.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的《湖南科技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协议书》;

5.家住零棱区朝阳办事处的学生需提供家庭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租住房屋的同学需提供租房协议、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许可证复印件和当地居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6.因身体原因申请校外住宿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包括病历卡原件、复印件和就诊收费收据等);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学生校外住宿审批程序:

1.学生拟在校外住宿,应先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

2.各系收到学生校外住宿申请后,须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向学生和家长详细了解申请校外住宿的理由、校外租借房屋的性质和周边环境等情况,向学生及家长说明在校外住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并做好书面记录。

3.各系在向学生及家长了解上述有关情况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后,学生及家长仍坚持要到校外住宿,则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提供本办法第六条中所有材料,学生所在系全面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经学生班主任、年级辅导员、所在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并通知家长来校当面签具《湖南科技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协议书》,批准后相关材料由校保卫处、校公寓办备案。

4.上述手续和材料不齐备或学生申请情况不真实,一律不予批准。

第八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履行有关租房的民事协议;

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

3.按时参加学校和系班的各项活动,服从学校相关安排;

4.遵守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系报告自己校外住宿的详细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并保持信息畅通,学生更改租住地点,应当在三日内将新的租住住房协议、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许可证复印件交所在系和校学生处公寓办备案;

5.定期向班主任、辅导员等汇报思想、学习、生活情况,自觉接受学校学生处、保卫处等部门对校外住宿情况的检查。

6.向学校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校外住宿而引发的一切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完全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校外住宿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和本办法,或不履行自身承诺,或未按本办法办理手续便擅自到校外住宿的一律视为违纪,将按照《湖南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在三日内搬回学校住宿,以后不得再次申请校外住宿。

第十条 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校内不再安排寝室床位,原寝室床位不再保留,且不能私自回校住宿,如私自回校住宿,则按“外来人员私自留宿”处理,首次给予警告处分,再犯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各系要登记走访、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校外住宿学生的情况,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并建立校外住宿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校外住宿申请每学年集中办理一次,申请人应在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每年6月份)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特殊情况由各系向学生处说明。

第十三条 学校每次批准外宿时间不超过一学年,校外住宿学生在被批准外宿时间期满之前1个月内要主动向所在系申请期满之后的续住或返校住宿安排,及时向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延期不办理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湖南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学生。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