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与服务

湖南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3日 点击次数:94
  

          湖南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以及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科学、规范的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中载明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入学者,必须向学校请假,并附原所属单位、街道或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超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被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报到时,各教学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详见《湖南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一周内)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其中因病休养的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籍管理部门组织各教学学院在3个月内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由各教学学院通知学生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各教学学院对学生到校情况进行统计,并将学生到校情况统计表交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不超过两周)。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统一由学院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均不予注册,按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学分制收费制度,实行缴费注册制度。学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每学年第一学期的第一、二周为学费缴纳时间,缴费后才能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按期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制与修读年限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允许学生休学创新创业。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学生如在修业年限内未能修足规定课程与学分,可延长修业年限二年。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酌情延长,但延长修业年限最多不超过四年。

第三节 课程修读、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在班主任或导师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和有关选修课的安排修读课程,考核及格就可以取得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第十六条  评价学习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制。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规定进行课程免听、免修和重修。课程免听、免修和重修,以及学分和绩点的计算方法按照《湖南科技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修读课程的数量和顺序原则上应以各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首先要保证修完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必修课程,对于有先后修读顺序的课程,应按先后顺序选课。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学业预警、留级等要求,按照《湖南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的学生,不准参加课程考核,若自行参加考核,其成绩无效;未按时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听课者,作旷课处理。缺考者不准缓考,按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本专业以外的一个专业按照《湖南科技学院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参加相应课程的正常考核,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一)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上课迟到、早退三次,作旷课一节论);

(二)一学期某门课程有三分之一的作业或实验报告缺做或缺交者。

第二十三条  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一)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要求如下:

1. 期末课程成绩依照课程考试标准中所列标准进行评定;

2. 平时成绩包括:作业、测验、实验、课堂提问、上课出勤等。

(二) 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任课教师对学生平时听课出勤、作业(实验)、测验、课堂讨论等方面的进行综合评定,给出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南科技学院学生行为规范》为主要依据,根据个人小结,量化记分,师生民主评议,由学工部门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上如实记载并予以标注。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所学专业的界定以我校录取新生名册中的录取专业为准,凡与此不一致的均属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在被我校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允许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符合国家招生政策并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促进其学习;

(二)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身患某种疾病或存在生理缺陷,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条  有转专业意愿,符合国家招生政策,且满足上一条中所列条件之一者,应于第一或第二学期期末放假前两周内提出转专业申请,其它时间不予受理。转专业的具体办法按照《湖南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且不能再转回原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优先考虑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提出的转专业申请。

第三十三条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

(五)跨学科门类;

(六)休学期间或二次转学;

(七)应予退学;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学校认定不能转学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转专业、转学学生情况及时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故申请休学,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学院负责人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新生及转学学生入学第一学期,须完成注册手续后方可申请休学。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累计以二学年为限。期满因重病或特殊情况需继续休学者,经就读学院、教务处及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后,酌予延长休学年限,但至多不超过四学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当学期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

(一)一学期请假超过三分之一。

(二)已注册学生未办理选课或所选学分数低于学校规定。

(三)未按规定缴费。

(四)自费留学。

(五)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

(六)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七)因其它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在休学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休学须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评奖学金,不享受助学贷款,发生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校医院规定办理。

(三)休学往返路费自理。

(四)复学须办理复学手续。自行提前来校上课,不能参加考试,不计成绩。

(五)应征入伍学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退役后两年内必须到校办理复学手续,逾期视为放弃复学资格。应征入伍时间不计入学生修业年限。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按照《湖南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六节 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湖南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要求;

(二)不论何种原因,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时限(含休学)内未完成学业;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如精神病、癫痫等)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规定如下:

(一)学生申请自动退学,须经学生家长同意,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退学手续。经所在学院、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出具退学证明,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二)各学院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由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交教务处审定。教务处对材料审定后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各学院送达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节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在籍年限内,总学分和学分结构达到所在专业规定,思想政治表现、身体状况合格,准予毕业。取得毕业证,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湖南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四分之三者,可以申请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证书中的发证日期按实际取得证书时间填写。

第四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期满两学年以上退学者,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提前修完并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提前一学期或一学年毕业。学生拟办理提前毕业的,须在一学期前申请,经就读学院院长同意及教务处核准,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学历证书执行电子注册管理制度,依国家学籍学历管理办法将当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国家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备案,面向社会公开查询。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并按规定缴纳辅修费用。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各级学生会、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等团学组织,通过学生代表大会、校长接待日、书记校长信箱、阳光事务中心等途径、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生会以及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组织形式:

(一)学生会、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由学生民主推举产生;

(二)学生会、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接受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具体指导;
   (三)学生会、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应积极推动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保障学生的合法利益。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五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由学校团委统一管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湖南科技学院学生活动管理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造谣传谣、诋毁他人和学校声誉,扰乱社会秩序;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湖南科技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创业、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推选原则,以学生综合考评和现实表现为依据,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

六十三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六十四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六十五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六十六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六十七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六十八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十九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期限为6-12个月,到期后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结合现实表现可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程序请参照《湖南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

  第七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网络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