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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1日 点击次数:25
  

        湖南科技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学生干部素质,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增强学生干部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使学生干部更好地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指担任学校一定工作职务,在学生事务中能够协助学校完成部分学生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的骨干分子。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学生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学生干部在学校党委行政、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教学学院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各教学学院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加强对学生干部的指导和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的素质。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范围、机构及配置

第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学生干部包括校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青年志愿服务指导中心、学生党支部、分团委、学生分会中的委员和干事,团支部、班委会成员,大学生青年志愿者队伍管理人员,栋长及寝室长等。

第五条 学生组织机构设置遵循有利于正常地开展全校的各项活动,有利于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有利于学生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有利于学生开展工作的原则。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配置应遵循“按需设岗,精简高效”的原则,不重复,不虚设。

第七条 校团委、学生会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机构设置、干部的配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校团委审定,并经同级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分团委、学生分会等学生组织的机构设置,干部的配置一般应与校团委、学生会的部(办)机构,人员配置相应,所在教学学院可以根据本院的人数,工作需要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报所在教学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校团委批准。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

第八条  担任学生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情是前提,能力是基础,创新是关键,这是对学生干部的总要求。

(二)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明确的政治方向,正确的政治观点,严明的政治纪律,敏锐的政治鉴别力。

(三)良好的道德情操。认真负责,任劳任怨,无私奉献并以解决同学的实际困难作为根本出发点,想同学之所想,急同学之所急,谋同学之所谋。

(四)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同学,想实招,干实事,求实效。

(五)有创新精神,善于发现新问题,发明新方法,寻求新思路,开创新局面。

(六)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良好的说服教育能力和团结协作的精神,善于凝聚人心。

(七)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联系同学,服务同学。

(八)严格自律、积极进取,能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九)学习勤奋,成绩优良,班上排名在50%以内。

第九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本着“德才兼备,择优录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锻炼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

第十条 学生干部一般是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然后由各级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主管部门任命。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组织选拔代理学生干部代为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校团委、学生会的代理学生干部由校团委负责组织选拔。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任职时间从批准之日算起,其任期一般每届一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学生干部原则上不得同时兼任多项职务。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对学生干部进行量化考核,每学期考核一次。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成绩分为优秀(90分以上)、称职(80-89分)、基本称职(60-79分)、不称职(59分以下)四个等级。考核结果载入个人档案,作为评定各级优秀学干的主要依据并与推荐入党、综合素质测评挂钩。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考核管理工作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由各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校级学生干部由校团委负责管理与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学生干部所在学院。各教学学院分团委副书记、学生分会主席接受校、院两级考核,其他类似情况,参照执行。

教学学院、班级学生干部由分团委负责管理与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教学学院团委。

社团联合会、大学生青年服务指导中心干部的考核由校团委负责。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培养

第十六条 培养的途径:

(一)依托党、团组织对学生干部集中进行培训,建立正规的培训制度,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次学生干部培训班。

(二)定期举行学生干部的工作经验交流,提高学生干部的工作能力。鼓励学生干部结合工作实际积极进行理论探讨和工作创新。

(三)各级团学组织要关心学生干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积极为他们的成长和成才创造条件。

(四)积极组织学生干部进行青年志愿者及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使其在实践中锻炼成长。

第十七条 培养的内容:

(一)综合素质的培养。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技能素质、身心素质等。

(二)职责教育及工作方法的培养。加强对学生干部的职责教育,培养学生干部做好师生间的桥梁和纽带,引导学生干部树立大局意识,自觉和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与工作秩序,增进师生间的理解和沟通。帮助学生干部处理好学习与工作之间的关系,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奖惩

第十八条 奖励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评选方法,贯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方针。

第十九条 奖励分为表扬和表彰等,设立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等综合奖项。学生干部考核与综合素质测评挂钩,考核成绩为优良的可以推荐入党。

第二十条 惩罚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方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撤职,并根据相关管理条例给予处分。

(一)考核为不称职者。

(二)政治立场动摇,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三)严重违规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四)个人素质低下,在学生中产生恶劣影响者。

(五)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造成责任事故者。

(六)其他从事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信誉者。

(七)闹不团结、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使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八)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经教育不改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免职。

(一)工作能力不适合担任本职工作者。

(二)无法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干部申请辞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干部向主管部门提交辞职报告。

(二)学生干部主管部门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一周内,给予批复,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批复后,学生干部方可正式离职。未经同意就离职者,按失职处理。

 

第七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生干部享有以下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二)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和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校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同工作。

(三)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具体利益。

(四)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组织的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到校团委、学生会任职的权利。

(六)在评优、评先、毕业分配、参加党校、团校学习推优入党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推荐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贯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时事政治,不断提高自身政治思想与素质修养。

(二)积极参加校、院、班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作好表率作用。

(四)关心同学,及时反馈同学的思想动态和意见。

(五)强化服务意识、奉献意识、民主意识,团结协作,乐于助人。

(六)认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七)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敢于创新,使自身的综合素质能力得到锻炼和提高。

(八)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

(九)正确处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校团委。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